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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实施规范》全文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3-05-26 10:48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网站发布了《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共计19项,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分别为:《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实施规范 以下为《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实施规范》全文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二、中央主管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 三、实施机关 省级、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五、子项 1.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内资) 2.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港澳投资)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内资) 【000122101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0001221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内资)【000122101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4.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 5.实施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第七条 6.监管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 7.实施机关: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符合要求。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4)向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十三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当事人为个人的,个体演员1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个体演出经纪人5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因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2)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立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3)演出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4)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载明信息一致);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其他有效证明(能够体现艺术表演能力的证书、演出视频资料等)。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其他有效证明。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如变更演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其他有效证明(能够体现艺术表演能力的证书、演出视频资料等)。。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港澳投资) 【000122101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0001221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港澳投资)【000122101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4.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第十一条 5.实施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第七条、第十三条 6.监管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 7.实施机关: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8.审批层级:省级 9.行使层级:省级/直属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省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3)港澳投资者投资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应由内地方控股。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符合要求。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5)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当事人为个人的,个体演员1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个体演出经纪人5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因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2)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立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3)演出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4)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载明信息一致);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其他有效证明(能够体现艺术表演能力的证书、演出视频资料等); (5)投资信息报告回执等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其他有效证明。 (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投资设立的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投资信息报告回执等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如变更演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其他有效证明(能够体现艺术表演能力的证书、演出视频资料等)。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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